武汉楚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10000031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袁金富(身份证号码:511126197207******)于2025年04月02日在深汕铁路SSSG-5标坪山东隧道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4月0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腰椎横突骨折,受伤部位是腰部、胸部。
该职工于2025年05月0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你单位对本公告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