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企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8月08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080000304号)。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李桂江(身份证号:230828197010******)于2023年09月22日在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一标工程施工总承包二工区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09月22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底骨折;3.枕骨骨折;4.颅腔积气;5.创伤性血气胸;6.多发肋骨骨折;7.下颌骨骨折;8.创伤性牙折断;9.皮肤裂伤;10.头皮血肿;11.肺挫伤;12.多发伤;13.创伤性皮下气肿,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