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凤鸣博雅建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8月0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90000454号),因你单位拒收文书,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冉捌(身份证号522227197807******)于2025年04月07日在新能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主体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4月07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10、右侧第11、12)2、胸5、12椎体骨折3、腰1、2右侧横突骨折4、胸壁软组织挫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