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匠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4000021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刘显华(男,身份证号码:522427199511******)于2024年11月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刘显华于2024年03月31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智能化工程I标段木棉岭片区01-01、01-02、01-03地块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3月3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小指末节压裂伤并末节指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左小指。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