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森华(身份证号:341424195804******)
经查,朱森华存在服刑期间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退回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审查,参保人朱森华(身份证号:441424195804******),由于服刑的事实,需从2023年5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且不能参与2023年至202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规定,朱森华存在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朱森华需退回自2023年5月至2025年1月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34578.52元。请您在此告知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34578.52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1
附 言:(朱森华)退回多享受待遇+302230+龙岗分局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社保龙岗分局养老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402室,电话:0755-28920936。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