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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李祖文《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28 15:51:24

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9月03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110000412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员工李祖文(身份证号码:513028197312******)于2025年06月16日在溪山禾玺首府项目主体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6月22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折,受伤部位是胸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