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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永刚《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0 17:47:05

李永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编号:〔2025〕5029786),因你本人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骑手李永刚(身份证号码:340403197501******)申报称于2025年6月25日在梅林街道梅林路西往东方向彩梅立交路段附近不慎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伤者无法提供此次受伤的相关就诊病历以及诊断,其提交的2025年7月11日深圳坂田医院门急诊(初诊)病历与申请主张2025年6月25日事故情形并不一致。

  李永刚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如对本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结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