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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09月29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040001460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崔孟(男,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02******)于2025年07月1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崔孟于2025年05月1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万象城商户S141蒂芙尼专卖店装修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5月1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2.尺骨冠突骨折(左侧)、3.桡骨头骨折(左侧)、4.肱骨外上髁骨折(左侧)、5.胸部皮肤擦伤(左侧面部)、6.面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