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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110001224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员工程晋永(身份证号码:340421196707******)于2022年06月16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二期一号楼B座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2年06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侧第8-10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受伤部位是胸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