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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及服务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1-14 11:30:06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有关内容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下午在深圳人才园举行了《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及服务管理办法》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及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取意见。

  (二)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听证会举行前,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公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我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了11名听证参加人,分别包括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合作银行代表等。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员情况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郑康乐担任。听证陈述人由我局数据管理中心顾洪祎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我局数据管理中心董燕秋担任。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本次听证会于2025年11月7日下午3:00在深圳人才园5043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应到听证参加人11人,实到9人,符合规定。听证会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3.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4.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必要时可以由听证陈述人进行解释说明。

  5.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6.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8.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情况

  9位听证参加人就《办法》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出台《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保卡合作银行的遴选与服务管理,健全社保卡服务管理体系,提升社保卡服务的组织性、规范性及高效便捷性,有助于更好地践行便民利民等发展理念。听证参加人对《办法》的主要意见建议及我局分析处理情况如下:

  (一)第八条第(三)项提到“为持卡人每年至少减免前三笔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小额管理费、年费、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等”,因银行账户管理费、年费为按年收取,建议表述修改为“每年至少为持卡人减免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小额管理费、年费以及前三笔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等”。

  分析:经分析,调整后的表述更贴合金融机构费用收取实际情况,调整后既明确了按年收取费用的全年减免政策,也清晰界定了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减免频次,让优惠规则更易懂,既便于金融机构执行,也能更好保障持卡人权益。后续将把《办法》的对应表述调整为“每年至少为持卡人减免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小额管理费、年费以及前三笔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等”。

  处理情况:采纳。

  (二)第六条第(三)项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设的银行服务网点均能够受理深圳市社保卡银行账户异地激活业务”,但未明确异地补换卡规则,建议增加异地免费补换卡服务,免收跨省服务费。

  分析:异地补换卡主要是通过线上申请邮寄到家的方式,这项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中,部分机构已支持线上补换卡,后续关于异地补换卡线上优化措施我们将通过官方渠道和银行等方式及时向群众宣传告知。同时,《办法》第十条对合作金融机构建立了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后续将线上补换卡作为年度综合评价“业务开展情况”的指标,以此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快线上服务能力建设,减少群众线下跑腿成本。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三)第九条第(一)项提出“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群体提供市内上门服务”,但属自愿条款,建议修改细化,增加为特殊群体服务的要求,如细化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上门服务响应时限,提供上门激活、政策咨询、协助操作等服务,这是体现社会保障“温度”的关键;线下网点配备大字版操作指南、语音导航服务等。

  分析:《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发行服务的基础性规则,需保持一定的原则性和通用性,避免过度细化影响适用的灵活性。同时,《办法》第十条已建立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监督评价机制,该机制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延伸性。后续可通过细化“业务开展情况”的评价指标,将老年人及残疾人上门服务质量、线下适老设施配备等内容纳入评价细则。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四)从便民的角度,建议更多宣传对电子社保卡的应用。

  分析:《办法》中对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应用推广有做要求,后续也会对电子社保卡相关应用做进一步推广。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五)各个机构通过遴选,效率和服务功能的差异如何评价,评价的主体是什么,是否引入使用主体或第三方,是否有退出的机制?

  分析:第十条“服务监督评价”内容已就合作金融机构的评价机制做出要求,以促进合作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评价每年开展,评价结果将在局官网公布,以促进机构优化服务,对评价不合格的有退出机制,形成闭环。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六)社保卡已发行十几年,关于卡样、标识是否会有变化调整?

  分析:当前主要是第三代社保卡,卡样及标识变化的情况较少,基本稳定不变,如需变更卡样和标识,会提前与各合作金融机构商议,且需向省人社厅申请,报人社部报备等。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七)办理社保卡能否全线上办理,例如目前换社保卡银行,是不是只能先去原社保卡银行办理销户,再到新的银行办理新开卡?

  分析:当前深圳社保卡新申领业务已全部支持线上办理,如通过“深圳社保”微信服务号、支付宝小程序或合作银行APP等提交申请。后期部分银行将上线同行内补换卡、同号换卡线上业务。但如需要更换银行,由于金融监管要求,需要先去原社保卡银行线下办理注销金融账户业务,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选择新的银行办理新申领社保卡业务。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八)关于第八条第(四)项提到“支持与深圳市社保卡相关系统对接”,现在已使用省卡系统,是否还有市卡系统?

  分析:本条所描述是指我市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平台,由于后续该平台计划升级改造,合作金融机构可能需与平台对接,故对应用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做出要求。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九)第九条第(一)项提到“对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身份证件的个人,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开户”。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要求,银行负有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如果客户申请开卡时因公安系统控制或者银行内部风险识别原因导致开户失败,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定理由拒绝开户?

  分析:不会认定为“非法定理由拒绝开户”。公安系统控制或者银行内部风险识别均属于法定合规范畴内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防控情形,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并不是“非法定理由”。合作金融机构据此不予开户,是履行法定监管义务的体现,与第九条第(一)项“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开户”的规定并不冲突。

  处理情况:已解释回应。

  此外,一些听证参加人就社保卡咨询渠道、电子社保卡宣传、金融社保卡有效期及相关宣传指引等作了提问沟通,听证陈述人均逐一进行解释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