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野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9月1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70100175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王西方(412721197304******)于2025年07月0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职工王西方于2023年03月24日在大悦城商业中心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04月1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腓骨骨折(左侧),受伤部位是左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