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宝升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03000454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梁玉明(身份证号码:452722197610******)于2025年05月19日在智造未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厂区项目(汕尾市海丰县深汕特别合作区,海崇路东400米)一栋厂房4楼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5月1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胸1、3、10、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颈4椎棘突骨折,胸11椎棘突骨折,受伤部位是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