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会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0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100001553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张志安(身份证号码:532223197408******)于2025年07月13日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鹅埠街道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路华西钢构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7月1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腕部摔伤,2.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受伤部位是左上肢。
该职工于2025年08月2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你单位对本公告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