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月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08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5〕050000427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曾繁能(身份证号码:441427197502******)报称于2024年12月0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供电局因工作时被路灯砸伤,但无法提供外伤病历,导致患病,根据2025年08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头痛 2.颈椎病,受伤部位是/。
该员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现不予认定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