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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海鹏《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05 16:44:51

胡海鹏: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编号:〔2025〕5187328号),因你拒收文书,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2025年12月5日收到关于胡海鹏(身份证号码:445224200104******)的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骑手胡海鹏于2025年11月16日返回商圈,在青兰一路出兰竹东路北40米附近,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根据2025年11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远端),左肩部、膝部皮肤损伤,受伤部位是肩胛部,下肢。

  胡海鹏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如对本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