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信顺: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特工不认决字(2025)070000039号)。因你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刘信顺(410823196305******)于2025年08月2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职工刘信顺于2025年08月01日在新和大道才华学校对面出口方向因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根据2025年08月02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受伤部位是左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现不予认定或不视同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