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恒鑫(北京)建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8080003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花园路(坪西路-兴华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城投新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建设(身份证号412829196707******)于2025年04月23日在花园路(坪西路-兴华路)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4月2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脊髓损伤 2.头皮裂伤 3.颈椎、双肩挫伤 4.四肢不完全瘫痪 5. 脑震荡6.T5、T7压缩性骨折 7.C3、C5-C7椎体轻度骨挫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