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明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1月09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30000112号),因你单位注册的经营场所无人经营,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陈三矮(男,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0526****)于2025年6月11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田村有利华建材(惠州)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三号线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6月2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手第1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伴感染,右手第1指末节甲床挫裂伤,受伤部位是右手。
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