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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雪缦家居店职工阳外姣《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2-03 16:44:52

深圳市雪缦家居店: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07000128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阳外姣(身份证号:431028198510******)于2025年09月12日下班途中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华侨新村西堤一巷12号内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2025年09月12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鼻骨骨折 2.鼻部挫伤 3.面部挫伤 4.唇裂伤 5.头部浅表损伤 6.指骨骨折(右侧食指),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