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俐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1月0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7030000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机场东车辆段综合开发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1标段;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白进兰(女、身份证号码:511123198702******)于2025年11月15日在机场东车辆段综合开发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1标段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1月1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侧内踝开放性骨折;2.右侧内踝皮肤软组织挫裂撕脱伤并1)右侧大隐静脉分支断裂,2)右侧内踝三角韧带撕裂,3)右侧踝关节支持带撕裂,4)右侧踇长屈肌腱断裂;3.创面异物存留,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