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覃仕坤劳务服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我局于2026年01月16日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110000114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员工赵永康(身份证号码:342530196907******)于2025年10月16日在迈瑞医疗供应链科技园一期主体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0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足损伤;2.右足第1趾骨远节骨折,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