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荣: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深圳市不予变更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更认决字〔2026〕080000002号)。因按您身份地址信息邮寄被拒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080000010号),认定李代荣2020年6月9日受伤情形为工伤,工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腕部外伤、左踝部外伤。后于2021年5月12日,我局依法作出《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21〕080000009号),工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腕部外伤、左踝部外伤、右耳出血、急性腰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根据李代荣于2024年8月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病历材料,经调查核实,我局现决定不予变更工伤认定结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