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彩晶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9000062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名称:招商局光明科技园项目A5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万家(身份证号码:512225196805******)于2025年3月11日在招商局光明科技园项目A5栋主体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3月1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3.左腕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4.左腕大多角骨折,受伤部位是左腕。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