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荣:
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因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申请人李代荣(身份证号:422429196311******)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申请人因无法获得正确的工伤认定,导致其工伤待遇迟迟未落实”、“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鉴定意见”,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万元”、“被申请人解决我的工伤后遗症和迫切的保守治疗,生存、生活问题”。
经研究,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因无法获得正确的工伤认定,导致其工伤待遇迟迟未落实”。经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5日作出(2025)粤03行终1991号案件判决,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李代荣提出增加工伤认定诊断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要求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4年8月26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已依照法院生效判决,申请了病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并根据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病历材料,经调查核实,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深圳市不予变更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相关行政行为并未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失。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违法鉴定意见”。经核,相关鉴定意见为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性鉴定,且已依照有关规定和李代荣《关于深劳鉴关字〔2025〕12030139号异议》提出复审申请。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反馈,其已作出并送达复审结论。相关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万元”、“被申请人解决我的工伤后遗症和迫切的保守治疗,生存、生活问题”。本机关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人身和财产损失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其主张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事故伤害导致的相关工伤待遇等问题,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李代荣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