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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自贸区天安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王攀《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11 17:16:17

广西自贸区天安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2月0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5000067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王攀(身份证号码:511623199601******)于2023年05月03日在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来福士广场地下车道停车场北区出入口段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05月0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多发伤:(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左侧额叶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硬膜外出血,(5)脑室出血,(6)颅骨多发骨折(左侧额骨、蝶骨、左侧上颌窦前壁、眼眶上壁、眼眶内侧壁及双侧颞骨乳突部多发骨折),(7)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颅内积气,(8)颈2椎体双侧横突及椎弓骨折,(9)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 右侧桡尺关节半脱位,(10)肺挫裂伤,(11)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上眼眶、上唇);2、失血性休克;3、电解质紊乱;4、分泌性中耳炎;5、急性中耳炎;6、右耳中度混合性耳聋;7、听力减退(听骨链损伤);8、动眼神经损伤;9、耳鸣;10、传导性听觉丧失(右),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