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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博士后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24 11:51:45

各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开展质量评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博士后质量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内容

  2025年12月之前设立的深圳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中,2025年度在站且在站时间满1年的在站博士后和出站后3年内的出站留来深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质量。

  二、工作安排

  (一)合理确定培养质量指标权重。《深圳市博士后质量评价表》(附件1)中“培养质量”部分占80分,“管理质量”部分占20分,请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在站和出站博士后“培养质量”的各类分项自行赋分,部分项目已设置最高分和最低分,在站和出站博士后培养质量总分各不超过40分。

  (二)单位综合自评。各设站单位根据基本情况和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自我综合评价,填报附件1;根据本单位博士后招收培养情况,填报附件2,并自行打分;相关博士后业绩成果请填报附件3。

  (三)单位上报自评材料。各单位填报完成的附件1-3由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本通过邮箱于4月17日(星期五)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zyjs@hrss.sz.gov.cn)统一汇总。

  (四)材料核查。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博士后业绩成果数据开展核查确认。

  (五)确定“管理质量”评分。我局将结合单位填报情况和日常业务审核情况,对“管理质量”部分评分。

  (六)组织专家评审。我局将根据设站单位自评内容反馈情况、平时开展工作情况和核查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培养质量”部分予以评分。

  (七)确定最终结果。结合“培养质量”和“管理质量”分数,确定质量评价最终结果。

  三、结果处理

  本次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将作为设站单位博士后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评情况或未如实填报材料的,直接定为D等次。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评价工作,全面梳理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填报的数据、材料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务必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填报涉密内容;严格按照进度安排推进,按时提交材料,逾期我局将视为未提交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基本情况表

                  2.深圳市博士后培养质量评价表

                  3.深圳市博士后质量评价内容清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联系人:陈  驰,联系电话:88122069;吴婵君,联系电话:8812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