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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4000005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一期子项目A(14-01地块)(暂定名)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曾和超(男,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12******)于2026年1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曾和超于2025年10月10日在罗湖区桂园街道蔡屋围城市更新统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一期子项目A(14-01地块)(暂定名)一期主体工程项目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0月1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上肢损伤,桡骨头骨折,受伤部位是左肘、左腕。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