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恒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4月0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30000182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深圳国际交流中心B303-0063地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深圳香蜜湖国际交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姚红光(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12******)于2026年01月13日在深圳国际交流中心B303-0063地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层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6年01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趾骨骨折第4趾骨近节趾骨基底部骨折,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