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筑港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3月0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50000239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湾啟紫荆府(T102-0478宗地)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名称:深圳市前海蛇口启迪实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黄忠(身份证号码:362228199401******)于2025年10月31日在湾啟紫荆府(T102-0478宗地)总承包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0月3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开放性伤口(左小指) 2.指骨骨折(左小指) 3.左侧第5手指损伤,受伤部位是左小指。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