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恒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90000089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名称: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总承包单位: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中建深装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杰(身份证号码:421081199108******)于2025年1月16日在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右膝、左踝皮肤软组织损伤,受伤部位是右膝、左踝。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