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英:
我局于2026年05月23日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110000013号《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您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周海英(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08******)于2026年05月13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张其为深圳市龙华区孚合服饰店经营者。
周海英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