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40000092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罗湖区笋岗街道城建梅园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01-01地块上部工程(含地下室);建设单位:深圳市城建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付建君(男,身份证号码:500101199407******)于2026年3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付建君于2026年1月19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城建梅园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01-01地块上部工程(含地下室)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6年1月1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手中指开放性损伤伴甲床损伤、右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右中指。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