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华建筑沙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4月1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100000656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肖年武(身份证号码:432624197109******)于2024年08月08日在公司内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 2024年08月0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双侧额叶及右侧颞叶多发脑挫裂伤并出血,2.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形成,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内积气,5.右侧颞骨、右侧蝶骨大翼及眶面、双侧颧骨、双侧眼眶各壁、双侧上颌窦各壁、鼻骨多发骨折,6.前颅底骨折,7.双侧侧额部头皮裂伤,8.双眼眼球挫伤,9.腹部和双下肢烧伤1%深Ⅱ度,受伤部位是头、鼻、眼、腹部、双下肢。
该职工于2025年10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你单位对本公告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