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扎西德勒餐饮管理店(个体工商户)、马晓峰:
我局于2026年06月1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5000248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梁春花(身份证号码:152103198202******)于2026年01月02日在南山区扎西德勒餐饮管理店受伤。根据2026年01月0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膝关节损伤(右膝关节损伤)、半月板损伤(右膝)、(右)膝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积液,受伤部位是右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