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6月2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50000589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同乐车辆段高压电力管线迁改工程(花卉至留仙洞段)土建工程15613标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陈爱平(身份证号码:4305111979100******)于2026年03月15日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同乐车辆段高压电力管线迁改工程(花卉至留仙洞段)土建工程15613标施工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6年03月1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踝关节损伤(右)2.皮肤裂伤(右内踝)3.腓骨骨折(右、下段),受伤部位是右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