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7月0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11000050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溪山禾玺融府,建设单位:深圳金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深圳能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彭耀赛(身份证号码:452225198711******)于2026年03月09日在溪山禾玺融府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6年03月0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足第4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足第4趾关节开放性损伤,3.右足第4趾伸肌腱断裂,4.右足第4趾静脉断裂,5.右足第4趾甲床及趾甲损伤,6.右足第4趾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