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7月1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5000067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春晓科技大厦主体,建设单位: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张鑫(身份证号码:411381200104******)于2025年11月19日在春晓科技大厦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1月1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手外伤:指骨骨折(右示指远节)、上肢撕脱伤(右示指)、软组织感染坏死,受伤部位是右手。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