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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06月2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50002672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薛海川(身份证号码:152624199312******)于2025年07月0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万仁路5号江上图商务中心1号楼L1层02室南马唐鲜作闽南菜(江上图店)饭店门口因工外出受伤,根据2025年07月0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跖骨骨折(右足第五跖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