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7月03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30002717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赵迎春(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1015****)于2025年10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康福盈门大厦福田路20-1号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0月2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桡骨头骨折,左尺骨冠突骨折,左肱骨小头骨折,左肘关节积血,受伤部位是左上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