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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11000197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员工秦冬青(身份证号码:411330200911******)于2026年2月12日在恩喜村(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餐厅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6年2月12日的出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伴髁间骨折、左膝后十字韧带下止点撕脱骨折;2.面部开水烫伤1%II°;3.左膝胫骨近端骨髓水肿;4.左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韧带损伤;5.左膝关节积血。受伤部位是左下肢、面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