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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有关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论已经作出,因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未能将相关鉴定结论送达,现予公告送达(见附件)。
相关鉴定结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伟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海岸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
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金娟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结论送达的公告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9月3日
附件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伟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海岸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附件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金娟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意见结论送达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