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缮良人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4000158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张职文(男,身份证号码:441323199908******)于2026年5月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张职文于2026年1月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登良路西0米因上下班途中事故受伤,根据2026年1月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多处挫伤、右腕大多角骨骨折、皮肤擦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