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创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10000140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申永青(身份证号码:140425198103******)于2026年4月18日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铁路SSSG-1标三角山隧道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6年4月1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胫骨平台骨折;2、胫骨远端骨折伴腓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双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