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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按“双证书”招生的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0 14:32:00

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关于继续做好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职鉴〔2018〕2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按“双证书”招生的在校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外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开考职业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我市原开考过且目前仍具备考核条件的职业(以下简称“我市职业”),二是根据粤人社职鉴〔2018〕25号所列的原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以下简称“统考职业”)。具体职业目录见附录1。

  二、适用对象

  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按“双证书”要求招录的在校学生。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各职业原报考条件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资料报送

  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按“双证书”招录的在校学生统计表(附件2)、学生名册(附件3)纸质资料(盖学校教务章)及电子资料,纸质资料交深圳人才园24号窗口,窗口联系电话:0755-88123380,电子资料发送至jdbkw@szhrss.gov.cn。

  (二)考务安排

  1.我市开考职业考务安排

  按年度技能人才评价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2.统考职业考务安排

  (1)报名

  每年5月4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考试

  公共营养师、营销师、秘书、客服服务管理师等4个职业考试时间为6月的第一个周六;12月的第一个周六,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

  电子商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的第二个周六;12月的第二个周六,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

  (三)证书核发

  参加我市职业及统考职业考核合格的考生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相应职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按时准确的报送统计表及学生名册,没有报送名单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学生或不在名册内的学生将无法参加相应职业的鉴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职业目录

  2.按“双证书”招录的在校学生统计表

  3.按“双证书”招录的在校学生名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