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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困难群体重疾补充保险待遇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08 10:25:00

  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补充保险”)待遇提高。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重疾补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从1万元降低至2000元,报销比例从70%上调至80%。简单地说,就是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的门槛降低、比例提高,困难群体居民如果生了重病,又可以再少付一些医疗费用。预计每年可进一步减低深圳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近百万元。

  重疾补充保险减轻患者负担2.74亿元

  深圳重疾补充保险在全国创新模式,保障待遇包括两项:待遇一是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上不封顶。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待遇享受与具体疾病名称无关,不设最高支付金额。

  待遇二是特药费用。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目前共11个重疾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包括治疗肺癌、乳腺癌、肠癌、白血病、强直性脊柱炎、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11个医保目录外高值药品。

  截至2017年6月,深圳市已有24649人享受重疾补充保险待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2.74亿元,其中个人享受的最高金额为73万元。

  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此次新政策将在上述待遇基础上,提高困难群体居民重疾补充保险待遇,对上述的待遇一进行调整,进一步减轻患病困难群体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为:2017年7月起,下调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重疾补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80%,从1万元降低至2000元;报销比例从70%上调至80%。调整后,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参加深圳市重疾补充保险后,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80%。

  政策调整后,个人少付多少钱?比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陈先生,2017医保年度如果产生住院医疗费用3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26万元,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3万元。政策调整前,重疾补充保险支付待遇为3万元减去1万元起付线,后报销70%,重疾险实际再支付1.4万元。政策调整后,重疾补充保险支付待遇为3万元减去2000元起付线,后报销80%,重疾险实际再支付2.24万元,政策调整后个人少支付0.84万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公平性,此次待遇调整增加的支出不纳入重疾补充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另行支付。预计每年可进一步减轻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近百万元。

  2017医保年度4836人受益此次新政

  2015年4月试行建立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自愿参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二次报销及重疾药品目录费用报销。随着参保人对重疾补充保险制度的认可,参保人数逐年上升,2015-2017医保年度重疾补充保险自愿参保人数分别为486万、504万、625万。

  按照《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2015年7月起,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均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重疾补充保险缴费手续,无需个人自愿申请,保费由政府财政承担。2017医保年度此类参保人员4836人,他们都可以从此次新政策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