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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110300265号)。因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倪敏(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07******),于2023年5月8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辅道益田路西15米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5月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上肢外伤:左侧肩部喙突撕脱骨折;2、左侧腰背部外伤:腰椎2-4横突骨折;3、左下肢外伤,受伤部位是左上下肢,腰背部。
申请人倪敏于2023年7月1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