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仁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10000121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代露军(身份证号码:522226198906******)于2024年4月12日在深汕西高速长沙湾服务区南北区服务楼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4月12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创伤性脾破裂;2、左侧第9肋不完全性骨折、第10肋肋骨骨折;3、双肺挫伤,受伤部位是胸腹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