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11030038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王建锋(身份证号码:42092319820******),于2023年10月20日在乐荟科创中心A区裙楼G层乐荟纯K砌筑项目工地内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10月2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右跟骨粉碎性骨折;3.右距骨撕脱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