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柏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80200276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胡甫刚(身份证号:510525197312******)于2023年10月14日在龙岗区宝龙社区宝龙四路中广核大厦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10月1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手指开放性损伤(左拇指),受伤部位是左拇指。
该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