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铭德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80000383号)。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杨志勇(身份证号:360429198509******)于2022年08月04日在惠州市惠阳区碧桂园润杨溪谷泊林一街18号业主家中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2年08月0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膝膑韧带断裂;2.左胫骨平台骨折;3.左膝部皮肤裂伤,受伤部位是左膝。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